韦朝正、王金志、王金福与王林静、陶桂娜、陶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人韦朝正,其余略。

申请人王金志,其余略。

申请人王金福,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林静,其余略。

被执行人陶桂娜,其余略。

被执行人陶祥林,其余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朝正、王金志、王金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林静、陶桂娜、陶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由被执行人王林静、陶桂娜、陶祥林在继承死者陶云富的遗产范围内赔偿韦朝正111752.56元、赔偿王金志39305.22元、赔偿王金福18721.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死者陶云富没有任何遗产,被执行人王林静、陶桂娜、陶祥林无任何遗产可继承,并且均系农村低保户。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韦朝正、王金志、王金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法执字第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遗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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