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仕栋.
委托代理人李明富,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明尧,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华艺声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华艺声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明尧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万明尧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现已进入评估中,被执行人万明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所欠申请人款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1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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