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乜半,其余略。
被执行人林我泰,其余略。执行依据: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9026.13元。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韦崇青、梁乜半与被执行人林我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我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我泰于2014年3月转让广福修理厂后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审判员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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