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忠、梁福生与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潘志忠,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梁福生,其余略。

被执行人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美。

申请执行人潘志忠、梁福生与被执行人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志忠、梁福生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无资金,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所欠申请人款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法执字第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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