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锡权,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王松与被执行人唐锡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锡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王松77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9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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