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武萍与吴洪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史武萍,其余略。

被执行人吴洪峰,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史武萍的执行申请,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洪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洪峰向申请执行人史武萍支付补偿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吴洪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洪峰有车牌号为贵EN7318大众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洪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N7318大众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吴洪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洪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吴洪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