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鑫发众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龙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如云与被执行人贵州鑫发众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安民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鑫发众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杨如云227196.8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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