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秋、陆平洋、陆平玉与李学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王永秋,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陆平洋,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陆平玉,其余略。

被执行人李学奎,其余略。

执行依据:(2014)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77768.75元。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永秋、陆平洋、陆平玉与被执行人李学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李学奎赔偿王永秋、陆平洋、陆平玉277768.75元。由于被执行李学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学奎正在监狱服刑,家中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学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