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廷美与李发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石廷美,其余略。

被执行人李发刚,其余略。

执行依据:(2014)安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2000元。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石廷美与被执行人李发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李发刚补偿申请人石廷美房屋补偿款4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发刚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刚没有固定的住所,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审判员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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