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苑聪。
委托代理人江伟强,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莫孔朝与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安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安劳仲案调字(2014)01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孔朝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已停产,账户上无资金,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所欠申请人款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调字(2014)15号、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军
审判员 刘飞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