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芳,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刘光忠与被执行人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芳向申请执行人刘光忠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芳在安龙县人民政府每月4167.99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芳在安龙县人民政府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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