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昌艳,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马福勇与被执行人唐昌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昌艳现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马福勇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共计20个月子女抚养费4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1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五星
审 判 员 刘 飞
代理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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