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霞,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黎光萍与被执行人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霞应向申请执行人黎光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5元,共计2730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霞在安龙县普平镇医院有工资收入为三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吴霞工资收入2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黎光萍的贵州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从2016年6月起扣至2017年7月时止,其中2017年7月扣划13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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