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荣海,其余略。
执行依据:(2014)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000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刘功志与被执行人李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荣海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功志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6.15%的四倍支付,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荣海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荣海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余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