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恩锐,其余略。
申请人陈恩焰,其余略。
法定代理人刘钦春,其余略。
被执行人黄明录,其余略。
执行依据:(2014)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元。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刘钦春、陈恩锐、陈恩焰与被执行人黄明录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黄明录赔偿三申请人各项损失50000元(已支付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黄明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明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明录现在监狱服刑,家中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后,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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