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原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
负责人马永会。
第三人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西平。
本院在执行(2015)安执字第303号李顺达申请执行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原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目前处于停产阶段,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系第三人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顺达支付130831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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