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贺登高,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登高向申请执行人李兴国清偿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执行立案费1250元,共计932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贺登高系安龙县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退休职工,月工资收入为5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贺登高的工资3000元到申请执行人李兴国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上,直至扣满93275元止(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每月扣划3000元,2018年6月扣划2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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