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家祥,其余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加楷与被执行人郭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家祥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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