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春云,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被执行人丁世金,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马启芬,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显贵、杨春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世云、马启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世云、马启芬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显贵、杨春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普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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