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被执行人韦克冻,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龙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韦克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安民初字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克冻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克冻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15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2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