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贤利,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陈贤友,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陈贤福,其余略。
被执行人吴永荣,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陈大伦、陈贤利、陈贤友、陈贤福与被执行人吴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永荣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399604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20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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