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福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龙县金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龙县德卧镇毛杉树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益,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商初字第192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龙县金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宏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息合计18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4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龙县金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安龙县新桥镇木科村过档组和田坝组有合作社场地及办公楼、钢屋架牛舍等固定资产。经安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合作社内现有的固定资产现时价值为1121040元。但该合作社使用场地是租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办公用房亦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故该合作社的资产不具备公开拍卖或变卖的条件。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宏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将被执行人安龙县金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办公楼、钢屋架牛舍、青贮池、机械设备等作价1121040元抵偿债务,被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上述资产作价1121040元以物抵债后,因被执行人安龙县金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无其余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的718960元及相应利息已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第301、302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安龙县金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办公楼、钢屋架牛舍、青贮池、机械设备等作价11210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宏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所欠债务(抵偿资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宏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将上述资产作价1121040元抵偿后,终结(2014)安民商初字第192民事调解书未到位部分即718960元及相应利息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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