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昭标,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南州博宇(集团)安龙庆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克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德诚兴达碳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南州博宇(集团)安龙庆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南州博宇(集团)安龙庆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德诚兴达碳素有限公司356509.4元并返还电极糊2.8吨。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南州博宇(集团)安龙庆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止生产,公司已经停止营业,生产场所也已转租,法定代表人孙克辉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安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法执字第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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