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
法定代表人:庹国海。
申请人左斌与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左斌工程款60030.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斌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现在一直没有生产,并且卖给了贵阳的一家公司,卖给贵阳这家公司的价格是三百七十万元,还有二百二十万没有给付,现在该厂没有什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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