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应洪,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龙县国际沙宣。
法定代表人:庹时飞
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对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安龙县国际沙宣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龙县国家沙宣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安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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