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福贵与程胜江、王素珍、史祖杰、陈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8
申请执行人曹福贵,其余略。

被执行人程胜江,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素珍,其余略。

被执行人史祖杰,其余略。

被执行人陈方明,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胜江、王素珍、史祖杰、陈方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曹福贵借款及利息11472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共计11782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方明有工资收入两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方明的工资收入1500元至申请执行人曹福贵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从2015年11月起扣至2022年5月时止。(2022年5月扣划8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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