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谦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郑盘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8
申请执行人贵州谦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

法定代表人庹国海,该砂石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郑盘安,其余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谦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郑盘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龙县新桥镇东妹村冗要砂石场已停产,现除厂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郑盘安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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