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明清,安龙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兴瑞恒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晶,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祥贵与被执行人王明清、贵州兴瑞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也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偿款405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安法执字第3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贺时品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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