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正祥,贵州省安龙县人。
被执行人:郭治琴,贵州省安龙县人,系周正祥之妻。
申请执行人梁代学与被执行人周正祥、郭治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从恩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正祥、郭治琴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正祥、郭治琴年老体衰,体弱多病,家中仅有一栋居住的小房子,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所欠申请人款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安法执字第7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贺时品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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