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金智,贵州省安龙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张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金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琴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智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未执行金额人民币132900.00元)。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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