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方徳友,贵州省安龙县人。
申请执行人柳云江与被执行人方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徳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柳云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徳友于2015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款2000元,余款6000元未交付,因其身体残疾,履行暂时存在困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未执行金额人民币6000.00元)。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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