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云江与方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8
申请执行人柳云江,贵州省安龙县人。

被执行人方徳友,贵州省安龙县人。

申请执行人柳云江与被执行人方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徳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柳云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徳友于2015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款2000元,余款6000元未交付,因其身体残疾,履行暂时存在困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未执行金额人民币6000.00元)。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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