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冯显会,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王正进与被执行人冯显会离婚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黔义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显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子女王霞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正进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显会老家住安龙县龙广镇狮子山村柳树塘组,已再婚迁出该村组,现住地址不明,老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黔义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未执行金额人民币2500.00元)。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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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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