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兴,贵州省安龙县人。
被执行人王和平,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辛铧与被执行人王和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账上无资金,其他大宗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所欠款项700万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大宗财产可以变现之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6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供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院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