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光亮申请执行黎光荣、何光芬、黎洪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黎光亮,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被执行人黎光荣,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被执行人何光芬,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系黎光荣之妻。

被执行人黎洪,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系黎光荣之三子。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黎光亮申请执行黎光荣、何光芬、黎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黎光荣、何光芬、黎洪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为:1、停止对黎光亮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谢家麻窝土地的侵权,并赔偿黎光亮经济损失200元。2、承担诉讼费用75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光亮到庭陈述:“考虑到我们是一个家族,暂时搁置一下,待条件成熟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执字第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黎光荣、何光芬、黎洪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

诉讼费用75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宋臣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作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