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义支援重点工程物资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黄华东,贵州省六盘水市人。

被执行人兴义市支援重点工程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敏)

被执行人李祥,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彭元金,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罡,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黄华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李祥、彭元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罡,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给付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黄华东人民币1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黄华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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