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华东,贵州省六盘水市人。
被执行人兴义市支援重点工程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敏)
被执行人李祥,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彭元金,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罡,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黄华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李祥、彭元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罡,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给付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黄华东人民币1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黄华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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