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和与吴自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周大和,个体工商户,贵州省安龙县人。

被执行人吴自力,贵州省安龙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大和与被执行人吴自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自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大和货款7200元。因被执行人吴自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大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自力经本院多次查找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所欠款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法执字第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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