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洪萍,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在执行龙云申请执行罗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云于2016年1月11日到庭陈述称:“与罗洪萍再三协商,已处理好,不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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