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骆开洪,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周启贵申请执行骆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骆开洪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为:1、给付周启贵欠款1748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3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承担诉讼费用220元(受理费59元、执行费1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开洪在雨樟镇格沙屯村红坝冲村民组41号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该房屋及其所属土地未办产权登记,不宜处置。未查到骆开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骆开洪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
诉讼费用220元(受理费59元、执行费161元),被执行人骆开洪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宋臣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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