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勇,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高兴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辉、徐勇与被执行人高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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