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普定普盛煤矿。
住所地:普定县鸡场坡乡。
法定代表人韦振群,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定普盛煤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兴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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