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兴仁县国保煤矿。
法定代表人:叶经龙。
地址:兴仁县新龙场镇大洼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仲裁字[2015]05号仲裁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徐武建申请执行兴仁县国保煤矿工伤赔付一案。被执行人兴仁县国保煤矿应履行的义务为:1、给付徐武建工伤赔付款91835.74元,向徐武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5年02月07日起,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本利清偿完毕时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
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1278元,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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