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薛富吉,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因薛富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薛富吉在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9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薛富吉在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存款9080元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户名:兴仁县人民法院,账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姜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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