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申请执行薛富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王景,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薛富吉,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因薛富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薛富吉在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9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薛富吉在兴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存款9080元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户名:兴仁县人民法院,账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姜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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