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时祥申请执行杨应昌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王时祥,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杨应昌,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告暨被告杨应昌德委托代理人杨克鹏,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杨德会,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王明莉,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时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应昌、杨德会、杨克鹏、王明莉给付原告王时祥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应昌、杨德会、杨克鹏、王明莉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执字第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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