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满平,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韦云芬,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王安益,贵州省安龙县人。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满堂、韦满平、韦云芬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安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安益2015年6月15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韦满堂、韦满平、韦云芬补偿款34000元,并承担本院公告费150元、执行费4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兴现去向不明,本院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邦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