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仲裁字[2015]1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宋永泰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给付原告宋永泰全部工资人民币15.3216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经营困难,已基本处于停工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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