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安昌申请执行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温安昌,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信权)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温安昌向本院申请执行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信权)给付原告劳动报酬66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信权)因经营困难,已基本处于停工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