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国剑,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昌荣申请执行朱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国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 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杨昌荣支付借款人民币1.2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朱国剑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剑在义龙试验区雨樟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每月有4400元的工资收入,该工资已经被本院(2014)仁执字第272号、281号、(2015)仁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本院(2014)仁执字第272号、281号、(2015)仁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日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国剑在义龙试验区雨樟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的工资收入2500元,直至扣足12180元(含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8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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