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廖长江,系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昌德,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刘明飞,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权,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福,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友,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明,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林,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 55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刘明飞、徐昌权、徐昌福、徐昌友、徐昌明、徐昌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中止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中止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长 宋臣江
审判长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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