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杨昌德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群丰路。

法定代表人廖长江,系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昌德,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刘明飞,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权,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福,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友,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明,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徐昌林,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 55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刘明飞、徐昌权、徐昌福、徐昌友、徐昌明、徐昌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中止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中止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长  宋臣江

审判长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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