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阙家顺,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许明钰申请执行阙家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阙家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许明钰报酬款1360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7%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1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
被执行人未缴纳的诉讼费70元、执行费104元,共计174元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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