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洛渭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信权。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双启明申请执行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为:1、支付双启明劳动报酬26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295元(受理费5元、执行费2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
诉讼费用295元(受理费5元、执行费290元),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宋臣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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